【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涉嫌未对储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载被处分
时间: 2024-11-18 来源:温湿度监测
马鞍山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涉嫌未对储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载)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治疗区查看时,发现在阴凉柜中寄存有药品黄芪注射液等,但未见该阴凉柜的温度、湿度记载,且该单位现场未能供给该阴凉柜的温度、湿度记载。2021年4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询。经查,该单位未对储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马市监稽告字〔2021〕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说、申辩权。
当事人未对储存中的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运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用单位理应当对储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准时进行查看,对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查看、监测状况,应当予以记载。”的规则。
我局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运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运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保护、保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分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则,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未对储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和记载的行为,并决议给予以下行政处分:正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许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值勤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